
第四十条 生产企业应按本规范要求建立与其生产能力、产品自检要求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。根据产品特点和出厂检验项目的要求设置理化和/或微生物检验室。
微生物检验室应符合实验室设置的有关要求,并满足出厂检验项目的需要。
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、仪表,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,其室内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静电、震动等环境因素应能满足仪器的特殊要求。



一.降低通风设备声源噪声
(1)合理选择通风设备的机型。在噪声控制要求高的场合,应选用低噪声通风设备。不同型号的通风设备在同意的风量、风压下、机翼型叶片的离心通风设备噪声小,前向版型叶片的离心通风设备噪声大。
